申請人:彭**。
被申請人: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住所地: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天鵝路101號。
法定代表人:李宇,大隊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申請人彭**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縣交警大隊)于2024年7月10日對其作出的430621 380009****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于2024年8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8月30日決定受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430621380009****號公安交通管制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申請人彭**稱,7月8日我在自己家中吃中晚飯,吃完晚飯后一直在家,11點朋友接我去**村**組同學趙*家吃夜宵,當時在場有二十來人,我只認識趙*和麻子。吃完夜宵后有個人開湘F***** 送我們一起五個人回家,由于太晚,我在車上迷迷糊糊睡著了,車上男女都有,車主趙*也在車上,其余的都不認識。到達省道308,113公里200 米處,司機停車了,我被人叫醒下車,交警走到車附近沒看到駕駛員就將我?guī)У街嘘犛崋,并帶去縣二醫(yī)院抽血。當時還訊問了另一個女的,我與她并不熟悉,她也喝了酒,訊問出我不利筆錄。事實情況我不是駕駛員,對我做出處罰本人非常不服。
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答復稱,一、答復人作出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2024年7月9日1時25分左右,答復人公田中隊在岳陽縣公田鎮(zhèn)甘田村進行酒駕整治行動,在行動中發(fā)現一靠邊停車的車輛有酒駕嫌疑,經中隊民警上前詢問,駕駛員即本案被答復人已經下車且拒不承認有飲酒駕駛的行為。經辦案人員調取路邊監(jiān)控、詢問同車人員駕駛情況及湖南岳平司法鑒定所鑒定被答復人血樣乙醇含量,可得出以下結論:1、被答復人存在飲酒行為,其血液乙醇含量已達117.03mg/100ml(經鑒定結論可知);2、被答復人在被查獲前存在駕駛行為(經監(jiān)控和同車人員指證可知);3、被答復人行為已經構成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法律依據: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款: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2、《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二)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的;(四)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3、《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故答復人依據上述違法事實和法律法規(guī)對被答復人采取相應行政強制措施合理合法。
二、對于本案事實認定部分,由于被答復人拒絕承認其是駕駛員,答復人在此特別說明:1、對于酒駕處罰類案件飲酒駕駛行為的認定中,經常出現當事人遇酒駕關卡停車逃避查處的行為,這給答復人履行職權帶來很大的困難。答復人并不否認依法行政的必要性,但在維護社會公共安全利益面前,應當適當考慮違法行為人為逃避法律制裁而做虛假陳述的情況。2、本案中對于被答復人飲酒的結論已有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并得出客觀真實的結論;對于其是否駕駛機動車,則根據答復人提交的視頻資料可以看出被答復人上車駕駛的行為存在,且同車人員也指證其上車掉頭。故基于監(jiān)控視頻的客觀記錄與依法詢問同車人員得出的詢問筆錄可以相互佐證被答復人在本案中存在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結論。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復人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7月9日凌晨1時25分左右,被申請人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岳陽縣公田鎮(zhèn)甘田村進行酒駕整治行動時,看到湘F*****黑色小型轎車靠邊停車后立即趕到車旁,當時車上副駕駛座有一名男子,車后座有一名女子,主駕駛座上無人,車上人員即申請人彭**在車旁十來米位置。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懷疑申請人彭**為駕駛人員,要求其進行酒精檢測,因申請人不配合酒精吹氣檢測,被申請人縣交警隊將申請人帶至岳陽縣二人民醫(yī)院進行抽血,通過湖南岳平司法鑒定所的鑒定,血樣酒精含量為117.03mg/100ml。被申請人縣交警隊通過調取沿路監(jiān)控攝像頭并結合車上后座女子的詢問筆錄,認定申請人彭**7月9日駕駛了湘F*****,有飲酒后駕車行為,于7月10日對申請人彭**下達了編號430621 380009****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申請人彭**對此不服,于2024年8月26日向本府申請復議,本府于8月30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430621 380009****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2.劉**詢問筆錄;3.交警隊對彭**的詢問筆錄;4.岳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公田中隊查獲經過(2份);5.血液樣本提取筆錄;6.湘岳平司鑒[2024]毒鑒字第1585號司法鑒定意見書;7.監(jiān)控視頻;8.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6段);9.血樣送檢視頻(4段);10.行政復議聽證筆錄;11.行政復議辦對彭**的詢問筆錄。
本府認為,本案主要針對430621 380009****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作出的合法、合理性進行審查。
關于主體資格方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北簧暾埲嗽狸柨h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具有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職責。
關于事實認定方面,本案中,申請人彭**對其7月9日凌晨飲酒事實無異議,但認為其沒有駕駛機動車行為。被申請人縣交警隊主要依據監(jiān)控視頻及車上乘客劉**的證人證言認定申請人彭**有駕車行為。通過分析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提交的相關證據:1.根據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提供的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顯示,7月9日凌晨1時13分,縣交警隊民警駕車在路邊將正在行走的光膀子的彭**攔下,可以較為清晰的看見,彭**左胸口有一處較大的紋身;2.監(jiān)控視頻可見7月9日凌晨1點11分,一輛深色轎車在路邊停車,從副駕駛下車的男子身形瘦弱,左胸口有一團陰影,而后此男子前往主駕駛駕車離開。因天色較晚,通過監(jiān)控視頻并不能看清深色車輛的車牌,不能確定是否為涉案車輛,視頻中并不能看清男子的長相,左胸口的陰影到底是否為紋身也不能確定。被申請人縣交警隊通過左胸口紋身來推斷駕車人員為彭**的認定不具有排他性;3.當時車輛被交警查獲時,車上有兩人,副駕駛為車主趙*,后座為女子劉**,被申請人縣交警隊僅對劉**進行了詢問,車輛被民警抓獲前,有過一次停車,此次停車有兩名乘客下車并且主副駕人員交換座位,而根據劉**的證詞,停車前的駕車人員應當為下車的其中一名男乘客,而根據監(jiān)控視頻顯示,停車前并非由此名男乘客駕車,事實與劉**的詢問筆錄有出入。根據本府對申請人彭**的詢問及聽證會上彭**的陳述,當時車上人員應該都存在飲酒行為,與劉**詢問筆錄有出入,而被申請人縣交警隊在對劉**進行詢問時,并未做酒精測試,也未記載當時劉**的精神狀態(tài),而被申請人縣交警隊并未對坐在副駕駛的車主趙*進行詢問,在證人證言與事實有出入的情況下,未能有第二份證詞相互佐證,本府對劉**詢問筆錄內容的真實性存疑。綜上,根據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提供的證據,未能有直接證據證明申請人彭**有駕車行為,且相關證據并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本府對被申請人縣交警隊認定彭**有飲酒后駕車行為不予認可。
關于適用依據方面,本案中對申請人彭**采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有:扣留駕駛證、拖移機動車和檢驗血液/尿樣。根據《道理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的;......”因當晚申請人彭**涉嫌飲酒后開車,車主趙*雖在車上但也有飲酒行為,車上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被申請人縣交警隊民警可以將湘F*****機動車拖移,且車輛已歸還給車主。第一百零五條:“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民警在查酒駕過程中,認為當事人有飲酒駕駛嫌疑的,可以對其進行酒精血樣測試、檢驗!北簧暾埲丝h交警隊采取拖移機動車、檢驗血液的行政強制措施符合法定程序。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一十條:“執(zhí)行職務的交通警察認為應當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給予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可以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北簧暾埲丝h交警隊民警在認為申請人彭**有酒駕嫌疑的基礎上可以暫扣其駕駛證,因申請人彭**提交了行政復議申請,其行政處罰決定暫未下發(fā),駕駛證仍被扣留,在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申請人彭**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縣交警隊應將其駕駛證予以歸還。
綜上,被申請人縣交警大隊對申請人彭**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岳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彭**作出的430621 380009****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中采取的扣留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彭**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