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陳*對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其舉報岳陽市**有限公司岳陽縣分公司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一事的不予立案決定不服,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5月6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2025年3月28日通過手機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并責令被申請人調查處理。
申請人陳*稱:申請人2025年3月11日通過掛號信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岳陽市**有限公司岳陽縣分公司生產銷售的蕎麥發(fā)餅,收到貨以后發(fā)現此產品違反《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于是投訴舉報到被申請人轄區(qū)內。被申請人回復稱:“對你的舉報,你引用的法律法規(guī)條款錯誤不具有獨立法人的分公司可以使用公司的條碼,并且該公司提供了授權使用的授權書。我局依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條之規(guī)定,對你的舉報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币驗椴环藳Q定遂進行行政復議。
一、被申請人法律認識不清不能做出正確判斷。1.根據質檢辦法函(2008)67號——關于《商品條碼管理辦法》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意見的函中;關于對“未經核準注冊使用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違法行為的認定問題(五)未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備案,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未按規(guī)定單獨申請注冊廠商識別代碼,使用集團公司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的。關于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使用商品條碼的問題(二)經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備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團公司統一開發(fā)、設計、安排生產的統一品牌的同類產品上使用由集團公司授權使用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此條款明確告知,如果使用集團公司的條形碼的話需要去中國物品編碼中心備案,但是此涉案企業(yè)沒有做出如此操作,很明顯就違反了《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的法律。
二、申請人證據充分,違法事實明確。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包括拼多多平臺的購買記錄、條形碼查詢結果及相關法律條文,充分證明商家使用了不符合規(guī)定的條形碼。被投訴根據相關法規(guī),使用不符合規(guī)定條形碼的使用應當依法處罰,市場監(jiān)管局未依法行使職權,未履行應有的監(jiān)督和處罰責任。
三、申請人與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具有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的資格。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復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復》([2013]閩行他14號)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具有行政復議申請資格。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8]1號)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三)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做出的不予立案決定缺乏法律并依據、證據不足且程序違法,應予以撤銷,懇請復議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答復稱:2025年3月11日被答復人向我單位投訴舉報,稱其在拼多多店鋪購買到一款蕎麥發(fā)餅違反法律相關規(guī)定使用商品條形碼。經我局核實,岳陽市**有限公司岳陽縣分公司屬于岳陽市**有限公司分支機構,不屬于《商品條形碼管理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子公司使用集團公司商品條碼的情形,而作為法人的分支機構是可以經法人授權使用法人公司的商品條形碼。故我局認為被答復人舉報情形不存在違法事實,我局無法律依據對其進行查處,因此我局對本案舉報不予立案合理合法。
綜上,被答復人提出的對答復人就其舉報所為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陳*于2025年3月4日在電商平臺購買了由岳陽市**有限公司生產的蕎麥發(fā)餅,申請人認為該產品違反商品條形碼管理辦法。于2025年3月11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岳陽市**有限公司岳陽縣分公司,被申請人于3月14日簽收并短信告知申請人受理其投訴舉報,經核實后,于2025年3月28日短信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此不服,于2025年4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5月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2.購物截圖;3.商品圖片;4.條碼追溯截圖;5.掛號信函收據;6.短信告知截圖。被申請人提供的:1.商品條碼使用授權書;2.工商信息。
本府認為,根據《商品條碼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系統成員不得將其廠商識別代碼和相應的商品條碼轉讓他人使用!贬屃x第4條:“在統一管理商品代碼的前提下,集團公司(總公司)下屬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可以使用集團公司注冊的廠商識別代碼及相應的商品條碼,但必須在商品或包裝上標注集團公司的名稱或集團公司和分公司的名稱!北景钢,案涉公司為岳陽市**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使用岳陽市**有限公司注冊的商品條碼,而本案申請人引用法條依據皆為對子公司條碼使用的相關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案涉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可以在其總公司授權范圍內開展活動,本案中,案涉分公司也已獲得了由岳陽市**有限公司商品條碼的書面授權。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無不妥。
被申請人于2025年3月14日收到并受理被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經核查被投訴舉報人提供的《商品條碼使用授權書》,后于2025年3月28日通過短信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被申請人程序合法。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陳*如果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