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住湖南省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委托代理人:唐**,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
申請人黃**對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終止調解決定一事不服,于2025年5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5月12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后,認為本案情形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申請人終止調解決定的行為違法。
申請人黃**稱:申請人因購得的第三人生產銷售的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食品于2024年4月15日通過信函(編號:XA720370**)向被申請人寄遞相關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4日通過短信告知投訴受理于2025年3月18日通過郵政EMS(編號:1360052**)向申請人寄遞了《終止調解決定書》岳縣市場監(jiān)管(2024)第**號,落款時間為2024年5月23日。《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終止調解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于2024年5月23日對申請人的投訴事項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但于2025年3月18日才告知申請人,其依據嚴重超出了法定期限規(guī)定,系嚴重的程序違法,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等相關規(guī)定提出復議申請,懇請依法受理核查。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jiān)管局答復稱:答復人向被答復人郵寄的《終止調解決定書》并非是針對其2024年4月15日投訴舉報福旺商行食品銷售的“江米條”的事項作出的回復,而是基于被答復人于2025年2月16日向答復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事項所郵寄的信息材料。被答復人現(xiàn)將信息公開的材料認定為是我局就其投訴事項所作的回復,不符合事實情況。并且對于其投訴事項,我局已在2024年4月24日、5月28日向其作出了回復,故我局對于上述投訴事項已作處理。綜上,被答復人提出的對答復人就其投訴超期告知終止調解程序決定不服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復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2024年3月31日,申請人黃**通過電商平臺在**商行食品店購買了由岳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糯米京果,到貨后發(fā)現(xiàn)被投訴舉報人存在違反相關法律的情形,于2024年4月15日通過郵寄信函(編號:XA720370**)向被申請人對案涉商家進行投訴舉報,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0日簽收,并于2024年4月24日短信告知申請人受理其投訴舉報,2024年5月28日,岳陽縣市監(jiān)局通過微信告知申請人對于其投訴舉報事項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并告知了申請人其他救濟途徑。申請人于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事項:“1.關于處理投訴的相關結果及相關文書……!北簧暾埲擞2025年2月21日簽收,2025年3月18日向申請人郵寄《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作為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該決定書落款時間為2024年5月23日,申請人黃**不服被申請人超出法定期限告知其終止調解的決定,于5月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5月12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2.掛號信封照片及物流詳情;3.購買記錄截圖;4.快遞照片;5.商品照片;6.《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供的:1.短信回復記錄;2.微信回復記錄;3.政府信息公開郵寄材料和郵寄記錄;4.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jiān)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guī)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投訴人。”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調解:……(三)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被投訴人明確拒絕調解的;……終止調解的,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應當自作出終止調解決定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八條:“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jiān)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fā)現(xiàn)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fā)現(xiàn)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4年4月20日收到《投訴舉報(履職申請)書》,并于2024年4月24日向申請人短信發(fā)送告知申請人已受理其投訴舉報事項,2024年5月28日,岳陽縣市監(jiān)局通過微信告知申請人對于其投訴舉報事項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并告知了申請人其他救濟途徑。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
申請人于2025年2月16日向被申請人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申請公開事項:“1.關于處理投訴的相關結果及相關文書……!北簧暾埲耸盏缴暾埡笙蛏暾埲肃]寄《投訴終止調解決定書》作為申請人信息公開申請的答復,申請人以信息公開答復作為2024年4月投訴事項的回復,本府不予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岳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本府受理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決定:
駁回申請人黃**的復議請求。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黃**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