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聶**。
被申請人:岳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
住所地:岳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集鎮(zhèn)居委會。
法定代表人:方立軍,主任。
申請人聶**不服被申請人岳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對其信息公開事項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岳陽縣依申請公開答復2025第**號),于2025年11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2025年11月7日決定受理,現(xiàn)已復議終結。
申請人復議請求:請求撤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岳陽縣依申請公開答復2025第**號)并要求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申請人稱,2025年9月20日向岳陽縣人民政府提交“申請麻塘洞庭村集體土地出租報批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內(nèi)容:《土地租賃申請》(建設單位)、《告知書》《征求意見》(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公示》和《批復》(土地主管部門)。注:2011年11月廣東**集團岳陽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麻塘鎮(zhèn)政府簽訂《**大型旅游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麻塘洞庭村43畝集體農(nóng)用地用于文旅項目建設!
2025年10月11日被申請人作出《答復書》。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洞饛蜁分蟹Q《土地租賃申請》不符合信息公開條例認定的政府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同時稱**大型旅游結合項目在申報過程中沒有通過上級相關部門的審核,中途終止。申請人認為雖然《土地租賃申請》由第三方制作,但該信息屬于被申請人在履職過程中獲取和保存的信息,應屬于政府信息。
綜上,請求撤銷《答復書》并要求公開所申請的政府信息。
被申請人答復稱,答復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
關于被答復人于2025年9月20日通過政府門戶網(wǎng)申請公開《**大型旅游結合項目土地租賃合同》解除協(xié)議的政府信息事項,答復人已經(jīng)于2025年10月11日向其作出岳陽縣依申請公開答復2025第**號書面答復,答復的內(nèi)容合法合規(guī)。
對于被申請人向答復人申請公開的土地租賃申請(建設單位)這一申請書,系作為建設單位的廣東**集團岳陽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單獨制作并向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所有權人提交的一項土地租賃申請材料,該材料既非答復人制作,建設單位也未向答復人遞交,答復人不存在此政府信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和第三十六條第四款兩款法律規(guī)定向被答復人回復,既告知了該信息非政府制作的信息又告知其答復人無此信息的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
因此,答復人作出的岳陽縣依申請公開答復2025第**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望貴府依法裁決,維持答復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或駁回被答復人的復議申請。
經(jīng)審理查明,2025年9月20日申請人聶**通過岳陽政府門戶網(wǎng)申請公開,申請“麻塘洞庭村集體土地報批相關政府信息公開內(nèi)容:《土地租賃申請》(建設單位)、《告知書》《征求意見》(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公示》和《批復》(土地主管部門)。注:2011年11月廣東**集團岳陽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與麻塘鎮(zhèn)政府簽訂《**大型旅游結合項目租賃合同》,約定租賃麻塘洞庭村43畝集體農(nóng)用地用于文旅項目”被申請人岳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麻塘街道辦)于2025年10月14日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岳陽縣依申請公開答復2025第**號),告知申請人申請的《土地租賃申請》(建設單位)不屬于政府信息,其他四項信息不存在。申請人對此不服,于11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復議,本府于11月7日予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岳陽縣依申請公開答復2025第**號)。
本府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四)經(jīng)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請人本次共向麻塘街道辦申請公開了五項信息,其中《告知書》《征求意見》(集體土地組織成員)、《公示》和《批復》(土地主管部門)四項內(nèi)容屬于岳陽縣自然資源局公開范疇,經(jīng)麻塘街道辦與縣自然資源局對接,因該項目因未通過審核終止,該四項內(nèi)容不存在。根據(j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條之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案涉土地性質(zhì)為集體土地,《土地租賃申請》(建設單位)由廣東**集團岳陽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制作,信息的掌握單位為廣東**集團岳陽房地產(chǎn)有限公司和土地所在地村集體,該項信息內(nèi)容非麻塘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麻塘街道辦按照信息內(nèi)容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五項信息分類進行了處理并告知了申請人事實和理由,并無不當。
綜上,麻塘街道辦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nèi)容適當,本府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guī)定,決定如下:
維持岳陽縣麻塘街道辦事處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岳陽縣依申請公開答復2025第**號)。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聶**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