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縣審委辦發(fā)〔2023〕2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切實落實中央、審計署及省、市有關審計整改工作部署要求,強化審計整改的嚴肅性和有效性,提高審計整改的質(zhì)量和效果。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的意見>》和《中央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審計署<關于建立健全審計查出問題整改長效機制的意見>的實施意見》《湖南省審計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審計整改,是指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對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審計意見、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審計情況通報等審計結果文書指出的問題,以及縣委、縣政府、縣人大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批示、交辦的審計整改事項,進行糾正、處理、完善制度和改進工作的行為和結果。
第三條 依法屬于審計監(jiān)督對象的部門和單位,以及承擔監(jiān)督檢查、協(xié)助執(zhí)行審計整改的部門和單位,對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工作,適用本細則。
第四條 審計整改工作應遵循立審立改、真抓實改、舉一反三、標本兼治原則。
第二章 工作機制
第五條 縣委審計委員會負責研究部署全縣重大審計整改工作?h政府對全縣審計整改工作負總責,將審計整改納入政府議事日程,每年召開政府專題會議,聽取審計機關審計情況和審計整改結果匯報,安排部署審計和審計整改工作等。
第六條 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是審計整改工作的管理部門,要履行審計整改的檢查監(jiān)督責任,負責全縣審計整改工作的督辦、約談、統(tǒng)計、通報、上報等具體管理工作。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的有關主管部門對審計整改工作負監(jiān)督管理責任,既要糾正審計查出的具體問題,更要舉一反三,通過深化改革完善管理體制機制。
第八條 被審計單位是審計整改的責任主體,被審計單位要將落實審計整改納入領導班子議事決策范圍,制定審計整改工作方案,明確整改責任人、整改實現(xiàn)、目標要求,建立整改臺賬,確保整改及時,結果真實、完整、合規(guī)。
第九條 審計整改要堅持立行立改、持續(xù)跟蹤、建章立制的原則。被審計單位自收到審計報告等整改文書之日起 60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審計整改工作并提交審計整改結果書面報告(含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清單)。報告需由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單位蓋章并附證明資料(含電子文檔)。
審計整改結果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nèi)容:
(一)審計整改工作總體開展情況;
(二)對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具體整改情況;
(三)已完成的整改事項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尚未整改到位事項的原因,后續(xù)整改計劃、措施以及完成時間;
(五)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的責任追究處理情況;
(六)強化內(nèi)部管理和完善相關制度情況;
(七)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清單;
(八)其他有關內(nèi)容。
第十條 對于在整改期限內(nèi)未能完成整改的問題和事項,被審計單位要每3個月向縣審計局報送審計整改情況,直至整改完畢。因法律法規(guī)或相關政策發(fā)生變動,被審計單位執(zhí)行整改環(huán)境發(fā)生重大變化,無法繼續(xù)整改的,被審計單位可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經(jīng)縣委審計委員會審核確認后,可以不再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 縣審計局應準確把握問題定性,歷史客觀全面審慎做出審計結論、評價和處理,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文書。
第三章 檢查督查
第十二條 縣審計局要建立審計整改匯總臺賬,實行審計整改對賬銷號管理。將“問題清單”和被審計單位報送的“審計整改臺賬”進行對照檢查,對整改到位的予以銷號;對沒有整改或沒有完全整改到位的,要督促被審計單位繼續(xù)整改,直至銷號。
第十三條 縣審計局要建立審計整改檢查機制,加強整改工作的跟蹤檢查。采用審閱相關書面材料、實地檢查等方式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對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整改落實到位且未說明原因或原因不充分、無正當理由不采取任何推進整改措施、向縣審計局反饋的整改落實情況嚴重失實、對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屢審屢犯等,將根據(jù)不同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一)出具《審計整改督促通知書》;
(二)向縣委、縣政府報告,提請縣委、縣政府對其進行督查;
(三)約談被審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并將約談情況書面報送縣委、縣政府和抄送縣紀委監(jiān)委、縣委組織部等部門;
(四)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中弄虛作假的單位,建議縣有關部門或主管部門按規(guī)定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縣審計局在依法出具審計報告、做出審計決定的基礎上,可提出提請有關部門協(xié)助落實審計整改工作的意見,有關部門應在自身職責范圍內(nèi),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協(xié)助落實整改措施,必要時牽頭研究和安排行業(yè)性問題的審計整改工作。
第十五條 縣審計局每年要向縣委審計委員會和縣政府報告年度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結果。根據(jù)縣政府委托,將審計整改結果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六條 縣督查辦要將縣政府專題會議確定的審計整改事項,以及縣領導在審計專題報告等審計文書中做出的批示,列為縣政府督辦檢查事項,定期督辦通報情況,對違紀違規(guī)行為嚴重、拒絕或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響,以及屢審屢犯的部門和單位,應開展重點督查或?qū)m椂讲椤?/p>
第四章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健全和完善審計整改結果分層次報告制度。
(一)被審計單位要在審計結果文書規(guī)定的整改期限內(nèi)完成整改工作,將由主要負責人簽發(fā)的整改報告、整改臺賬和必要的整改證明材料報送縣審計局。經(jīng)濟責任審計整改報告還需報送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和縣委組織部。
(二)對本級預算執(zhí)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反映的問題,縣審計局負責匯總整改情況,并受縣政府委托,向縣人大常委會報告。
(三)對涉及經(jīng)濟責任審計的整改事項,縣審計局要向縣經(jīng)濟責任審計工作聯(lián)席會議報告。
(四)對審計查出的問題,縣審計局要定期統(tǒng)計分析、匯總審計整改情況,形成審計整改綜合報告,向縣委審計委員會和縣政府報告。
第十八條 堅持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敏感信息外,被審計單位要主動向社會公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結果,對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可以采用會議、文件等形式在一定范圍內(nèi)通報或公布審計整改情況。
第十九條 縣審計局要完善與各部門之間協(xié)調(diào)配合機制,加強與紀委監(jiān)委、組織、督查和績效考評辦、縣委巡察機構等部門的溝通聯(lián)系,在問題線索移送、督促審計整改等方面加強協(xié)作配合。有關部門要根據(jù)縣審計局移送的問題線索,及時受理和查辦,并將處理結果及時書面反饋縣審計局。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建立和完善審計整改考核機制,強化審計整改成果運用。
(一)被審計單位(部門)要運用審計結果,主動對照檢查、舉一反三,建立健全內(nèi)部控制運行機制
(二)縣委組織部要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部門)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檢查范圍,將其作為考核、任免、獎懲相關領導干部的參考依據(jù)。同時將領導干部經(jīng)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整改報告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個人檔案。
(三)縣紀委監(jiān)委要將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情況,納入被審計單位(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范圍,要認真核查處理審計移交的問題線索?h紀委監(jiān)委派駐被審計單位紀檢組負責督促被審計單位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完成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整改。
(四)財政部門要將審計結果、審計整改情況作為加強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的重要依據(jù)。
(五)各業(yè)務主管部門要對審計結果和審計整改過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并將其作為采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參考依據(jù)。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審計整改問責機制,落實審計整改責任追究。對拒絕整改、敷衍整改、虛假整改,以及履行審計整改督促協(xié)助責任不到位的,要追究相關單位(部門)及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進行責任追究:
(一)對審計整改不重視、不采取審計整改措施、不報送審計整改結果,或不配合審計整改檢查督查的。
(二)為應付檢查、考核,采取措施達到整改要求,事后問題又回到原來狀態(tài)的。
(三)審計發(fā)現(xiàn)問題實際整改未到位,但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報告已整改到位的。
(四)對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整改但承諾今后改正的事項,未按承諾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導致同類問題再次發(fā)生的。
(五)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有關職能部門、主管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責任追究:
(一)在職責范圍內(nèi)對審計機關提請協(xié)助落實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致使審計整改未落實,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二)在職責范圍內(nèi)未認真履行監(jiān)管責任,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審計處理處罰意見不力,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對監(jiān)管領域?qū)徲嫴槌龅墓残詥栴},未按審計意見建議及時組織研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問題屢禁不止、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對被審計單位提請的需由有關職能部門研究決定的事項,無正當理由長期未予處置,導致整改事項無法落實的。
(五)故意隱瞞職責范圍內(nèi)整改事項真相,或授意、指使和放任被審計單位隱瞞整改真相的。
(六)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縣審計局對要追究責任的情形提出問責建議,按規(guī)定程序移送紀委監(jiān)委、組織人事或相關主管部門處理,重大事項應向縣委審計委員會報告。對典型案例和追責問責情況,由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縣審計局在一定范圍內(nèi)進行通報。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共岳陽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岳陽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中共岳陽縣委審計委員會辦公室 岳陽縣審計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