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岳縣食藥工質監(jiān)罰字〔2017〕227號
關于屈岳剛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處罰決定
當事人:屈岳剛,男,漢族,1984年5月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岳陽縣長湖鄉(xiāng)三閭村第六村民組39號,公民身份號碼:430621**********16,個體工商戶,名稱:岳陽縣金鼎商行,經營場所:湖南省岳陽市岳陽縣榮家灣東方路,經營范圍: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小百貨批發(fā)及零售,卷煙零售。(以上經營范圍涉及許可經營項目的,應在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后方可經營)
2017年5月22日,本局執(zhí)法人員在市場檢查中發(fā)現(xiàn),當事人涉嫌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當日,本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自2016年9月份開始,當事人在未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在岳陽縣榮家灣鎮(zhèn)東方路從事煙草制品零售經營活動。截至2017年5月22日被本局依法查獲時止,當事人共購進卷煙“芙蓉王”(黃)50條、“精品白沙”40條、“蓋白沙”10條在其店內銷售。當事人除了“芙蓉王”(黃)9條、“芙蓉王”(硬藍)4條、“芙蓉王”(軟藍)2條外,其余均已銷售。上述卷煙經營總額17600元,其中銷售額15260元,獲利625元。
證明以上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1)對當事人進行的詢問調查筆錄及當事人所作情況說明各1份,證明當事人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事實、經營總額等具體情況;
(2)對證人的詢問調查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購進卷煙的情況;
(3)現(xiàn)場筆錄1份,證明當事人經營場所的現(xiàn)場情況;
(4)現(xiàn)場照片2份,證明當事人經營的情況;
(5)當事人購進的卷煙照片1份,證明當事人銷售卷煙的物證;
(6)當事人的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食品流通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當事人的身份;
(7)證人的身份證、營業(yè)執(zhí)照、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復印件各1份,證明證人的身份。
以上證據由當事人、證人簽名(蓋章)認可;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十六條“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企業(yè)或者個人,由縣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委托,審查批準發(fā)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已經設立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地方,也可以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發(fā)給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一款“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fā)、零售業(yè)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yè)務和經營外國煙草制品購銷業(yè)務的,必須依照《煙草專賣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規(guī)定,屬于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違法行為。
2017年9月12日,本局依法告知當事人擬對其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未進行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第三十二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七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敝(guī)定,結合當事人的情節(jié),本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處罰:
一、責令立即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yè)務;
二、沒收違法所得625元,并處罰款4375元,兩項合計人民幣5000元,上繳國庫。
當事人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中國農業(yè)銀行岳陽縣支行(戶名:岳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賬號:18436901040000**0)或中國建設銀行岳陽縣支行(戶名:岳陽縣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匯繳結算專戶;賬號:43001685066052501**9)繳清上述罰款。到期不繳納,每日按罰款數(shù)額的3%加處罰款。
當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岳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岳陽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也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直接向岳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岳陽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jiān)督管理局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